重修汇总表-学院填写.doc
重修申请表-学生填写.doc
重修暂行办法.rar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我校成人(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办学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每门课程允许申请重修一次。对于办理重修手续而未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学生视为已重修。
第三条 课程重修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 课程重修的学生自行学习课件、教材,不需参加导学或面授。
第五条 课程重修的学生一般应随下一级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课程考试成绩即为重修综合成绩。
第六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申请重修:
(一)完成所有已开设课程学习(含考试)且取得综合成绩。
(二)已完成学习课程的平均综合成绩≥75分。
(三)拟申请重修课程的综合成绩<75 分。
第七条 重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于开学后2个月内向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下简称“中心”)提交《武汉大学成人(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课程重修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
(二)中心审核申请表,并于课程考试前1个月内报相关办学学院;办学学院审核后,向继续教育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交《武汉大学成人(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课程重修汇总表》(下简称“汇总表”),并于课程考试前在教务管理平台上提交重修课程。
(三)教学管理办公室复核汇总表,签署意见后转送学籍管理办公室;学籍管理办公室根据汇总表,在教务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重修课程。
(四)办学学院、中心应按教学计划安排,及时通知申请重修的学生按时参加课程考试。
(五)课程考试后,办学学院应按要求在教务管理平台上提交重修成绩,同时将纸质重修课程成绩单报送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参加公共课统一考试的重修课程,其成绩由教学管理办公室提交。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