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继教函(2013)42号.rar
课程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课程考试正常进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时间、地点安排
办学学院应按照学期初的教学计划安排考试,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提前2周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报备后,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调换考试时间、地点。
二、巡视员安排
期末考试期间,不论规模大小,办学学院必须挑选若干办事认真、责任心强、熟悉教学和考试流程的干部或教师担任考场巡视员,派往各函授站、学习中心,巡回指导考试工作。出行前派出学院应对巡视员进行培训,明确职责,讲清要求,确保巡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巡视员职责
1.巡视员对所在函授站、学习中心的考试秩序负责,要对考试组织、考场环境和考试纪律等方面做出评估、提出要求、给予指导。
2.根据各学院安排,巡视员一般负责送接考试试卷(包括受托为其他学院提供服务),必须提前一天抵达考场所在地并与组织考试的单位进行试卷交接。巡视员不得对试卷内容做出任何解释。
3.考试期间,巡视员应严守岗位,要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检查考场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并给予指导;对管理松懈、秩序较乱的考场,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报该函授站或学习中心予以纠正;要配合函授站、学习中心协调处理考场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并及时与派出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取得联系。
4.巡视员在巡视期间还应了解该函授站、学习中心集中面授(辅导)、实验教(导)学情况,注意征求学生和函授站、学习中心对教学及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考试结束后,巡视员要将有效试卷、考生签到表、考试情况记载表等及时带回主考学院。
四、监考员安排
1.办学学院、函授站、学习中心须挑选办事认真、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监考,一般每个考场(室)按师生比2:30配备监考员,如安排班主任监考应交叉安排。
2.办学学院、函授站、学习中心必须对监考员进行专门培训,明确职责,提出要求,讲解流程,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五、监考员职责
1.监考员对考场(室)内的秩序负责,要保证本考场考试各环节的顺利进行。
2.监考员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设备(灯光、音响)、粘贴门标(门上贴“考场规则”和考生名单)、布置板书(考试课程、考试时间)、排定座位(隔位就座、指定书包存放点)等,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3.主监考员负责试卷启封、清点、分发、回收;其他监考员负责核对考生身份,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组织考生入座并提示考生将所带物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
4.第一场考试必须宣读本规定中的“考场规则”。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并清点、分发。若发现差错应及时报告考场负责人和巡视员并采取有效措施。
5.监考员要提醒考生在试卷指定地方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并检查其有效证件是否与本人及所填内容相符。检查试卷,如发现试卷缺页、漏题、卷面印刷不清时,应当众答复或及时更换,但不得对试卷内容做出任何解释。
6.开考30分钟后,谢绝迟到考生入场考试,准许考生提前交卷。考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离场,遇特殊情况,需一名监考员跟随往返。
7.监考员要关心爱护考生,维护良好的考场秩序,发现考生生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与考场工作人员联系并及时处理。
8.监考员不得随意换人,不得迟到、早退及脱岗,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看书报、打电话,严禁抄题、做题或将多余试卷传出考场。监考员要阻止所有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承担责任。
9.监考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有效制止违纪行为并将考试出勤、违纪舞弊、证件查验情况等如实填入《考场记录表》,连同舞弊物证材料一同报送办学学院。
10.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应明令考生停止答题。督促考生按时交卷,并维持好考场秩序。考生退场前,监考人员要逐份清点试卷,防止考生将试卷携带出场;考生离场后再整理、装订、密封试卷并填写《考场记录表》。
11.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将试卷、考生名单、考生签到表、考场记录表同时上交考场管理部门(函授站、学习中心)。
六、考场规则
1.考生凭身份证件准时进场,配合监考查验身份信息并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没有证件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者不准入场。
2.除必需的文具外,书籍、笔记本、计算器(有特殊要求除外)、手机(需关机)等物品必须集中存放到指定地点,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保持考场肃静。
3.考生须服从监考员的安排就座,并将身份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便于检查。
4.考生领到试卷后,必须马上在试卷上指定地方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姓名、学号等考生信息。若发现试题字迹不清等应及时举手示意。开考30分钟后方能交卷,交卷前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一名监考员陪同往返。
5.答题完毕或考试时间终止,考生应将试卷连同答题纸、草稿纸一并交监考员,严禁携带出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6.考试期间严禁代考及舞弊等违纪行为,一经确认,取消考试资格,并将按相关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高等函授教育考试巡视工作要求》武大继教院字(2001)52号、《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监考人员守则》武大继教院字[2003]48号、《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场规则》武大继教院字[2003]49号、《武汉大学夜大学、脱产班考试巡视员守则》武大继教院字[2003]第52号和《武汉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规则》(试行)武大远字[200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