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75分。
(四)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75分以上。
(五)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英语专业考第二外语);
2.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
3.英语专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三门学位课程由办学学院(系)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明确,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位课程成绩以该课程期末一次性考试成绩或校学位管理部门专门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为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三门学位课程成绩以湖北省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为依据。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在学习期间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学习成绩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的;
(四)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个人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于毕业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考生,直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学院(系)评定。办学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名单和推荐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推荐材料包括:学士学位申请者学习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平均成绩、毕业论文题目及成绩等)、毕业证书、学位外语合格证明、学位申请表及申报学位汇总名册等;
(三)继续教育学院审查;
(四)湖北省学位办审核;
(五)授学位。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缴纳考务、评审费用。
第七条往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没有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